动态 · 2026-10-10
【税务快讯】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一、 实物交割与非实物交割:抵扣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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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割环节:按货物销售适用的增值税规定处理;用于相关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在满足抵扣条件时可以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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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物交割交易:货物期货通过平仓、对冲等方式了结而不发生实物交割的,属于第25号公告列明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直接归属于该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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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费用:同时服务于应税商品销售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且无法合理划分用途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其进项税额依第13号公告进行分摊。
二、共同进项税额如何按比例分摊
依据第13号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分摊。
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分摊比例
根据目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口径,在企业仅存在一般计税的实物期货交割与非实物交割货物期货交易的简化情形下,按月计算:
当月分摊比例 = 当月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收益 ÷(当月实物期货交割应税销售额 + 当月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收益)
上述月度收益计算口径系目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形成的实务处理方式,非第13号公告对期货收益计算的明确逐项规定。如存在其他应税销售、简易计税、免税业务或其他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应按第13号公告完整公式调整分母及分子;亏损月份、负收益及跨合约盈亏抵减方式建议另行确认。
三、分摊计算案例
假设某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某月实物期货交割应税销售额为人民币1亿元,非实物交割货物期货交易当月产生收益人民币2,000万元;无法划分用途的共同费用进项税额为人民币60万元,且不存在其他需纳入分摊公式的业务。按目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月度口径,计算如下:
当月不得抵扣比例 = 2,000 ÷(10,000 + 2,000)= 16.67%
当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60万元 × 16.67% ≈ 10万元
当月其余共同进项税额 = 约50万元;在满足其他抵扣条件的情况下可予抵扣
案例以当月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收益为分摊基础,用于说明目前沟通口径下的计算方法;如发生月度亏损、收益为负数或涉及跨期损益,需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具体计算方式处理。
四、月度收益口径:与税务局沟通情况
根据目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口径,实物期货交割部分以当月应税销售额作为分摊基础;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部分以当月产生的收益作为分摊基础,两者按比例划分无法直接归属的共同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第13号公告规定了分摊框架,但未单独明确期货月度收益、亏损及跨合约损益抵减的具体核算方法,因此企业应留存沟通记录、交易台账及计算底稿,并确认月度收益的计算边界。
对于套期保值交易,也应区分相关费用的直接用途与共同用途,避免因交易目的为风险对冲就当然认定所有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五、实施时间、历史复核与进项转出
历史期间复核:企业应关注自2026年1月1日起至目前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第13号及第25号公告的施行及过渡规定、实际交易性质和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复核是否存在直接归属于非实物交割货物期货交易、或者应当分摊而未分摊的进项税额。经核实不符合抵扣规定的部分,应依法办理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已申报期间的,按适用规定评估是否需要更正或调整申报。
月度抵扣管理:企业在每月勾选确认进项税额后,仍应按实际用途及当月实物交割销售额、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收益计算不得抵扣金额。对已经勾选并申报抵扣、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应在适用申报期间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不能仅以已勾选确认作为允许抵扣的依据。
建议企业按月区分实物期货交割销售额与非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收益,识别直接归属费用和无法划分的共同费用,建立月度分摊工作底稿并留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依据。对于亏损月份、收益确认及历史未处理事项,建议结合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口径开展复核。
对于套期保值交易,也应区分相关费用的直接用途与共同用途,避免因交易目的为风险对冲就当然认定所有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六、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等。
本文仅供一般税务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交易的正式税务意见。